以前对民间借贷中的违法行为之所以打击不力,根本的原因是在法律上没有严格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和以放贷为生的职业的借贷,因此对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的保护,对非法放贷机构特别是对高利贷和暴力催收又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制裁。2018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明确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将职业借贷人作为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人和职业的借贷人,并从法律上严格进行区分和分别处理。被列入职业借贷人实际上是法律部门面对诉讼所掌握的原则,即一旦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借款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就会被宣布为无效合同,无论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是不是属于高利贷,一旦认定为职业借贷人,所有的借款人使用的资金只需要向放贷人支付6%的利息。
只有对那些以职业借贷为主要经营手段和方式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有效的法律打击,才能有效地保护民间借贷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并从根本上回归民间借贷的本源。其四,保护正当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利益,鼓励和支持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很多人说,高利贷严厉打击以后,民间借贷将受到极大的冲击,根本原因是没有人再愿意向外借款,担心自己陷入违法的境地。
因此,在法律上要切实保障正当民间借贷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合法民间借贷人中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民间借贷中才会出现更多的出借人。有的人从市场供需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借贷之所以出现高利贷,是由于出借人太少,能够出借的资金太少,导致资金的供应远远小于需求,从而无论多高的利率都会有人需要。不能说,这一理论完全没有道理,但是从根本上说,资金需求有理性需求和非理性需求的划分,非理性需求是永远无法得到满足的;同样的是,有效需求才值得去满足,而非有效需求不应该得到满足。
而那些高利贷恰恰是以满足了非理性需求和非有效需求,从而让那些不应该得到资金的人得到了资金,从根本上是导致整个社会的资金运用效率降低。因此,那些认为需求决定利率的理论是肤浅的,法律秩序的缺乏和资金借贷规范的不足才是高利贷泛滥的根本原因。有一些高利贷借贷者和民间借贷者对借钱还钱缺乏应该有的尊重,既是高利贷存在的需求基础,也是对民间借贷的最大破坏。
因此,要建立正当的民间借贷新秩序,就是要对于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要给予保护,特别是对正当的出借人债权给予坚决的保护,这是基本的借贷秩序的前提。更重要的是,即使对于那些高利贷借贷者、各种职业借贷者甚至非法借贷者,虽然可以在法律宣布那些签订的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是在法律上仍然必须要明确,那些出借人的本金是必须偿还的,这一点一定要在法律上要明确,同时根据目前法律的界定,6%的利息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本金权益得到保护,才能不至于形成更大的社会动荡和后果,同样也才能建立正当的民间借贷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