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股东需要承担什么风险?拿干股的又有什么风险?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存在以下风险:1、如果股东没有实缴完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有债务的,股东应在其认缴范围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债务。2、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如果股东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应承担损失。4、如果股东没有按法定程序清算的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你认为现在农村商业银行存在哪些主要问题?有何主要经营风险?
农商行的问题是体制的系统的问题,而不是细节上的能力上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完全分离:农村商业银行基本是县级一个法人,其股东是本地企业、本行职工及本地居民,但这些股东在农商行除定期分红外没有任何权力(人事财务经营统统无权过问,股东大会等法人治理措施全都是形式的),省联社本来是县行出资设立,但其主要领导由省正府委派,这帮人不用对各县级行的经营成败负责,没有经营压力,反而成了县级行的上级领导,可以通过人事大权随意控制基层经营管理。
省国资委名义上对农商行省联社有管理职能,但其对农商行并无出资也就无义务,所以其管理非常泛泛而且不对路。省银监局、省人行对省农商联社有行业管理职能,但省农商联社的班底本来就是从省人行的农金管理部门分出来的,上溯20年他们是一个单位,而且省联社只是全省农商行的管理机构,自身无对外的业务,使人行银监对农联社的行业管理作用天然不足。
省联社、市办事处俨然就是基层行的太上皇,权力过大而无需担责任必然导致腐败和瞎指挥,而基层行只须且只能对他们的管理考核要求负责(俯首帖耳,唯命是从,然后变本加厉向下推行),而无需、无力也无意从本行实际角度出发做工作,导致经营方向和结果严重的脱离市场和股东利益(实际经营再差,只要靠得上省联社和市办事处的考核指标体系,就不用担心自己的官位和权力),并加剧了全系统的腐败。
总之,省联社剥夺了公司法赋予股东(农商行所有权人)的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以及县级行作为独立法人应享有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权力,又没有来自外部的监督力量,使农商银行的省联社完全失去了制约,进而所有的管理者都成了官僚和政客,从上到下没有人思考按市场规律、金融规律发展业务和为股东创造价值的问题,全员没有了归属感,省联社借此为自己营造了不受节制为所欲为的独立王国。
自己有公司和商标,想找茶叶工厂代工,前景怎么样,有什么风险?
自己有公司和商标,找一个茶叶代工厂代工,请注意,必须是有茶叶生产许可证(过去是QS,现在是SC许可),只要代工厂家有这个手续,就不须要自己再单独申请QS的。这里面还有一种需要确认的情况是:在产品的表签上,生产厂家信息必须是填写代工厂家的,而你方作为主品方,只能以委托方的名义标注。也就是说,在产品的生产信息里面需要这样去写:生产商:写代工厂的名字生产许可:写代工厂的QS或SC编号生产地址:代工厂的地址委托方:写你的公司名委托方地址:写你的公司地址这里面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的产品直接生产完在厂家包装完成,这样就可以了,还有一种情况,是厂家加工完成了茶叶,发到自己实际经营的地方进行分装,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办理分装的QS或分装许可。